@LED企業,2020年最后一個月,新規來啦!
- 發布時間:2020-12-15
- 發布者: 本站
- 來源: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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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覺來到了12月,新的一個月,又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
我國首部《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明確國家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過制定管制清單、名錄或者目錄、實施出口許可等方式進行管理。《出口管制法》對出口管制范圍、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建議企業:
(一)審查貿易全流程,識別交易風險
從上述重點可以看出,《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物項涵蓋范圍廣、違規處罰力度大的特點。相關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審查貿易活動的全流程,從研發、采購、生產、銷售、物流直至售后等環節,評估和識別可能違反《出口管制法》相關規定的風險。重點對采購/銷售物項、貿易合作伙伴、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審查,建立適當的內部審查和評估機制。
(二)加強相關人員培訓,建立合規團隊
《出口管制法》并非僅僅是負責進出口活動部門需要了解的法律,更需要企業內部各部門人員都對出口管制合規有不同程度的了解,以識別企業運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出口管制違規事項。因此,我們建議企業根據不同部門職能的需求,設定專門的內部合規人員或在現有崗位增設出口管制職能,建立出口管制專屬合規團隊,密切關注未來即將出臺的各項出口管制法實施細則,為企業及時更新《出口管制法》的相關知識,促進企業合規經營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控合規體系
合規經營是實現企業穩定、長遠發展的前提,相關企業在進行貿易全流程審查和加強出口管制合規培訓的基礎上,應盡快著手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一般而言,出口管制內控合規體系包含以下幾個要素:管理層對出口管制合規的承諾、內部風險評估識別機制、出口管制全流程貿易審查、定制化的內部培訓制度、定期的內部合規流程審計、相關文檔留存安排及內部合規手冊的制定等。企業需要根據自身情況,結合《出口管制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一套有效的、符合自身需求的出口管制內控合規體系,規范相關經營管理行為。
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今日起施行
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修訂落實了科技獎勵由“推薦制”調整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加強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明確評審專家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在科技活動中違反倫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為的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建立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大關鍵詞:
1、“提名制度”:把更多權利賦予科技專家和專業機構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新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以簡明有力的措辭,干脆利落地確立了國家科技獎勵制度變革的一大核心要義,即告別傳統的“推薦制度”。對國家科技獎候選者的提名主體,《新條例》進行了明確界定并把“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首先列出來,突出了國家科技獎勵的學術性和專業導向。
“提名制度”的確立使國家科技獎的評價方式回歸到科技本身,科技專家和學術共同體在獎項中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發揮,進一步減少其他因素對評獎的干擾,讓更多真正有分量的科技創新成果脫穎而出,從而使國家科技獎勵的權威性、公信力、影響力和美譽度得到進一步提升。
2、“基礎研究”:激勵實現更多“從0到1”重大突破
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科技創新在國家和民族發展中承擔重大使命,而雄厚的基礎研究實力是科技創新取得更大突破的必要前提,加強“從0到1”的基礎研究,開辟新領域、提出新理論、發展新方法,取得重大開創性的原始創新成果,是國際科技競爭的制高點。只有實現更多“從0到1”的基礎研究的突破才能擺脫“卡脖子”的窘狀,才有可能實現科技自立自強。
《新條例》從國家科技獎勵角度體現出對基礎研究的鮮明導向性。其第1章總則第三條提出,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并對三大獎獎勵的側重點進行了闡釋,具體來說就是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對于從事基礎研究、理論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來說,《新條例》的出臺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自己工作的重視和肯定,有助于鼓勵他們以更大的熱情更堅強的意志,勇往直前。《新條例》必將鼓勵更多科技工作者特別是他們中的年輕群體投身基礎科研。
3、“個人”:在三類獎項中取消國籍限制
科技創新是人類共同的事業,隨著全面對外開放進程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來到中國工作,參與到科技創新大潮中來。他們在這塊熱土上奮斗取得的卓越創新成就,也是中國科技創新豐碩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有獲得更多中國國家科技獎勵的機會。《新條例》繼續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激勵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此外,特別值得稱道的是,《新條例》彰顯出更加開放的精神,在3類獎項中取消國籍限制,把獲獎者范圍設定為“個人”,不再限定為本國“公民”。比如,《新條例》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部分第九條規定,“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第十條規定,“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在實踐層面,2019年國家科技獎評審過程中,首次在國家自然科學獎中試行放開國籍限制,允許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被提名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候選人,共有10名長期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作為項目完成人被提名。《新條例》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拓展授獎對象,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作為國家科技獎三大獎的候選人。這必將進一步激發在華外籍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熱情,增強其獲得感和歸屬感,為人類共同的科技創新事業努力拼搏奮斗。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構筑集聚國內外優質人才的科研創新高地。《新條例》無疑為匯聚包括外籍人才在內的高科技創新力量創造了更好的法律基礎,有助于我國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凝聚全球英才的創新力量。
4、“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確保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
在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部分,《新條例》除了提出增強信息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遵守重大利害關系回避原則等之外,還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為確保國家科技獎勵堅守科研誠信底線,《新條例》祭出建立相關主體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這招“殺手锏”。
《新條例》辟出專章祭出法律“利劍”。在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作出了8條規定,對違規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者等,對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都要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罰,包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仔細研讀分析這些規定,可以發現《新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覆蓋了提名、評審中、評審后全流程。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12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規定》還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對于違反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劃重點:
一、有獎銷售
明確了有獎銷售的類別,細化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將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高獎金額由原來的五千元提高到五萬元,并對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的義務進行了規定,為商家合規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
二、價格促銷
首先,明確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顯著標明。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明確規定折價、降價的基準等。
其次,《規定》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作為交易場所提供者,在組織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相關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的規則,以及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義務。
最后,《規定》明確法律適用相關問題,如促銷行為中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實施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在原4部部門規章和2部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梳理、整合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和程序規定,對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等全流程內容分章作出規定,并整合各流程共性內容,增加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三章,共有七章65條,建立了統一完備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
LED業新規
《LED夜景照明應用技術要求》明年6月起實施
日前,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消息,國家標準《LED夜景照明應用技術要求》正式發布,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LED夜景照明應用技術要求》由 TC452(全國建筑節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此標準的制定是為了推動LED在夜景照明更好地應用,補充和完善夜景照明相關標準,適用于夜景照明用LED燈具、驅動電源、控制系統及其應用。
主要起草單位有20多家,歐司朗(中國)照明有限公司、利亞德(成都)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昕諾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深圳愛克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頻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時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百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均在列。
標準主要技術內容
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夜景照明用LED光源和燈具規格分類要求 2、夜景照明用LED燈具性能要求:包括夜景照明用LED燈具的基本要求、光度要求、色度要求、電氣及安全要求 3、夜景照明用LED燈具控制要求。
根據一般要求,夜景照明用LED照明產品應符合JGJ/T 163的規定。
LED燈具應能在-40℃~50℃環境溫度內正常工作。特殊場所應滿足具體使用場所的環境溫度、濕度和腐蝕性等其他要求。
同時,LED燈具的驅動電源應符合國家CCC認證的規定。控制系統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和可拓展性。
標準規定,夜景照明用LED燈具宜分為功能照明用LED燈具和景觀照明用LED燈具,燈具的壽命不應小于25000h。
此外,LED燈具在正常工作3000h的光通量維持率不應低于96%,6000h的光通量維持率不應低于92%;正常工作一年后的燈具損壞率不應高于0.5%。
LED平板燈強制性國家標準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日前,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9年第17號》“關于批準發布《頭部防護 安全帽》等32項國家標準的公告”,強制性國家標準《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發布。
GB38450-2019《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發布日期:2019-12-31
實施日期:2021-01-01
主管部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469)
歸口單位: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0)
《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針對當前量大面廣的LED平板燈產品型號,規定其能效等級、能效限定值和試驗方法,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將積極促進LED平板燈產品能效水平提升,引領相關企業節能技術進步,不僅可為LED平板燈實施節能認證、能效標識和領跑者制度等國家節能政策提供依據,為半導體照明技術的推廣應用以及照明系統升級改造等重點工程的全面推進提供支撐,也可為LED平板燈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提供依據,從而加強市場規范管理,引導有序競爭,推動產業健康發展。